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902执1022号
申请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盛海路66弄2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执行代理人:**,北京**(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舟山凯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昌洲大道1007号3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执行代理人:**,男,系该公司职工。
申请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舟山凯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3)浙0902民初11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6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舟山凯舟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414508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诉讼费8765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6545.08元。
本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舟山凯舟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舟山凯舟置业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报告财产,但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手段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存款、机动车、保险、公积金、股权投资等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保险、公积金、股权投资等信息;名下银行账户均已轮候冻结;经本院向舟山市定海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及舟山市定海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查询反馈,舟山凯舟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现共有登记不动产71套,其中已网签备案不动产53套,因上述不动产均已在房管部门备案暂无法处置,未网签备案不动产18套,本院(2023)浙0902执902号申请执行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另上述未备案不动产中17套已抵押给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本案无实际处置意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的执行措施。截至2023年8月24日,本案未执行到标的为拖欠工程款1414508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执行**未执行到位。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未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3)浙0902执102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旖旎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