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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车鑫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诉前调确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03诉前调确805号 申请人:湖南车鑫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岳街道藕塘村三角冲组***私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MA4PH0UC9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美家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盛海路66弄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254093382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3年9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湖南车鑫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湖南车鑫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于2023年9月7日经宁波市海曙区***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诺于2023年9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14万至湖南车鑫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账户(户名:湖南车鑫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账号:×××,开户行:建设银行长沙卧龙湾支行) 2、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上述款项,则湖南车鑫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有权以其未支付部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以未支付部分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LPR3.55%)支付自2022年6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3、湖南车鑫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砼泵车机械租赁合同》纠纷到此为止,今后无涉。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生效后,义务人应在裁定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裁定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