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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与陈某某,陈某乙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浙0212民初13634号原告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 法定代表人:虞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196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陈某乙,男,199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案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立案时间2025年7月2日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主文准许原告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某公司负担。审判组织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