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6民初12074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前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亭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上海亭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受理,并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和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原告***收到后未按时缴纳诉讼费,并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逾期既不缴纳诉讼费用,也不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