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1679号
原告夏其生。
原告***。
原告***。
原告**花。
被告上海亭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间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其生、***、***、**花撤回对被告上海亭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已预缴)。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