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6民初216号
原告:***,女,1954年4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明,上海市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亭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玉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海斌,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上海亭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既未按规定预交,又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缓交、免交申请,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钱 静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晓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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