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勤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勤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4139号之二
原告:***,男,1964年8月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谢平,上海知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林,上海知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勤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保定路450号9幢302室。
被告:青浦区金泽镇金姚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金姚村水厂路750号。
法定代表人:潘颖颖,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圆满,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勤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浦区金泽镇金姚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邵 霞
人民陪审员  吴建明
人民陪审员  孙宝珍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春兰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