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4139号
原告:***,男,1964年8月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谢平,上海知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勤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保定路450号9幢302室。
法定代表人:逯与芹。
被告:青浦区金泽镇金姚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金姚村水厂路750号。
法定代表人:潘颖颖。
原告***与被告上海勤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浦区金泽镇金姚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疫情原因应当予以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邵 霞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李春兰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