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4139号之一
原告:***,男,196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谢平,上海知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林,上海知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勤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保定路450号9幢302室。
被告:青浦区金泽镇金姚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金姚村水厂路750号。
法定代表人:潘颖颖,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圆满,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勤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浦区金泽镇金姚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邵 霞
人民陪审员 吴建明
人民陪审员 孙宝珍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春兰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