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9民初12755号
原告:***,女,195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理人:徐宽旗(原告丈夫),男,195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廷廷,上海政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勤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逯与芹,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建民,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福佑路8号801、802、1301、1302、1401、1402室。
负责人:龙保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莉娜,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玮桐,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营业场所温州市新城大道保险大楼。
负责人:何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莉娜,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玮桐,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勤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2021年11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杨丽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轶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