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执441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执行人:上海勤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逯与芹,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上海勤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沪0104民初4366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上海勤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4000元。
本院现查明,被执行人执行立案前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前述付款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大众
审判员 马怀茹
审判员 钱 展
书记员 曹伟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四)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