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2民辖终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宏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飞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原审被告:上海川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原审被告:上海开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上诉人上海宏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8民初175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海宏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所涉租赁合同的部分租金已经原审法院立案受理,并已判决生效。同样的纠纷,原审法院却裁定移送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不当,上诉人请求撤销原裁定,本案由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海飞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上海川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上海开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履行合同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各自所在地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该约定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上诉人根据该约定向其所在地法院起诉并无不当。原审裁定以合同履行地及被告所在地均不在其辖区为由,将本案移送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8民初1755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岳菁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谈**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