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和发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阳江翌川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粤17执56号 广东和发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阳江翌川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和发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江翌川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阳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案字第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裁决书确定:一、被执行人阳江翌川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广东和发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824000元及违约金、工程款374652元及违约金、律师费5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相关逾期利息;二、案件仲裁费31370元由被执行人阳江翌川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因阳江翌川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23)粤17执56号。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2月6日作出(2023)粤17执5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扣划了被执行人阳江翌川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阳江分行营业部开设的8110901012400982338_000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911901.53元,至本院账户。本院扣取执行费后,将余下执行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至此,(2022)**案字第2号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鉴于(2022)**案字第2号裁决书确定的阳江翌川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故本案应作执结结案处理。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2023)粤17执56号案执结结案。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