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8636号
申请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西郊工业园振丰东路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250322184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广东和发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直街148号体育西苑3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66558411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江苏中超电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振丰东路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093447409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公司)与被告广东和发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发公司),第三人江苏中超电缆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超公司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和发公司的财产实施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人民币180万元,中超公司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中超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和发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上述被申请人相当于18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