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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和发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仲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藏0232执34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和发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10月18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 申请执行人广东和发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藏02民终18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东和发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764262元,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询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经银行、证券、房产部门、工商总局、车辆管理部门等相关协助单位反馈,除了少量的银行存款和一台车辆之外无以上查询的财产。 2.全国网络查询系统查询到的被执行人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尾数为6856账户内存款59.74元;尾数为8421账户内存款0.36元。招商银行尾数为0001账户内存款31.21元,因金额数目少未作冻结措施。 3.全国网络查询系统查询到的被执行人名下的一辆长城牌川XG33**车辆,经当事人提供的保险说明,该车辆因车祸,现已报废,故未做强制执行措施。 4.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了高消费。 5.本院经被执行人注册地不动产中心查询被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信息,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本院认为,本案经执行,已经穷尽了财产查控措施并完成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措施,且发现的财产线索均为小额资金,未处置,又未能查控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由及条件。在终本约谈中,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藏02民终18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宋  谋 审 判 员 普*** 审 判 员 达  确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次仁顿珠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