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和发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和发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贵港三正酵母生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8执236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和发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直街**体育西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66558411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港三正酵母生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贵港市港**港城镇东山村会信用代码91450800MA5LOTE2X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和发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港三正酵母生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被执行人贵港三正酵母生产有限公司系在贵港市内挂牌成立的,目前该公司并没有进行生产经营,处在歇业状态。其建设在广西华盛集团金港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场地内的车间和研发楼等尚未完工建筑物,也是仅有暂时的管理及使用权,不宜直接进行处置。经查询被执行人贵港三正酵母生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证券及理财产品等情况,**被执行人贵港三正酵母生产有限公司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等执行措施,已**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卢 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