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和发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和发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1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藏民申2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和发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66558411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1,山西朗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1,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2,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093112J。 法定代表人:**2。 再审申请人广东和发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1、**2、**、重庆市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送变电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藏02民终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和发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事故发生于2019年9月21日。再审申请人和发公司虽与被申请人**存在工程分包的法律关系,但交通事故发生时并不在**工队施工时间段。第一阶段双方无书面合同,发生于2019年9月1日至9月5日,是材料站临时用工;第二阶段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发生于2019年11月20日至12月7日;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时,仲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查事发时**1与四川广蜀电力有限公司存在一定劳务关系。故,事发当日**1系履行被申请人**2和**指令工作,与和发公司无关,故和发公司不应承担责任。二、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本案系道路上发生的普通交通事故,不属于安全生产事故,应适用《道路交通法》;且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5条及解释58条之规定。故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请求再审并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二审法院已查明,**1受雇于**2和**,工作于***电网工地,该项目系和发公司从重庆送变电公司合法竞标后承包到后分包至**。和发公司在一审中即提出事故发生时间并不在**工队时间段,其举证系第二组证据施工九对**施工队结算单及施工清单,拟证明第一段为2019年9月1日至9月5日,第二个时间段为2019年11月20日至2019年12月7日。经审查,和发公司一方面在一审中针对**2提交的与**签订的《合同》发表质证意见中,明确该公司与**9月无劳务承包合同,与**建立劳动合同在11月,案发时该公司与**无劳务关系;另一方面又提供前述结算单及施工清单,证明9月**施工队即发生劳务分包,存在点工33个工时;故和发公司的主张存在自相矛盾之处。且该证据与**在答辩状中关于9月10日前已着手施工前期准备工作(包括钢筋制作、项目部材料站搭建等等),**1系在甲方材料站装载第二批钢筋材料到现场加工点时即9月21日运输途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的陈述不一致。另,和发公司在一审还举证仲劳人仲案(2020)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经审查,该通知书非终局性劳动仲裁裁决书。综上,和发公司举证不能达到足以认定**1事故发生时与四川广蜀电力公司存在劳务关系、事故责任与和发公司无关的证明目的。 二审法院还查明,案涉事故车辆未购买任何保险;**1有权选择于己有利的方式主张权利,一、二审法院关于本案定性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系基于**1的请求权基础上确立,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依据和发公司与同一事故中死者***亲属达成赔偿协议上加盖有“广东和发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部”公章,且载明**1为**与**2工队施工人员,以及胡均出具的《证明》等案件证据,认定**2与**系**1的共同雇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关于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以及第二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自己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之规定,结合和发公司将案涉工程违法分包至不具施工资质及用工资格的**个人的行为,判令违法分包人和发公司和实际雇用人**2、**对**1的各项损失1,813,522.01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和发公司关于原判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及适用法律有误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东和发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郑       丽 审判员      次**增 审判员      索朗次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日青达尔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