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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建材有限公司、广东和发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4民特1324号 申请人:遵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枫香镇青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322223979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广东和发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南街148号体育西苑3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66558411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国,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遵义***建材有限公司、广东和发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遵义***建材有限公司、广东和发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双方于2021年10月14日经遵义市播州区枫香镇民商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由申请人广东和发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遵义***建材有限公司材料款共计272536.6元,该款定于2021年10月15日前支付50000元,2021年11月20日前支付100000元,余款122536.6元定于2021年12月28日前付清。 如申请人广东和发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约定履行义务,则向申请人遵义***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未付款项为基数,从2021年3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所有款项视为到期债权,申请人遵义***建材有限公司有权一并申请执行。 申请人遵义***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经审查,申请人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遵义***建材有限公司、广东和发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经遵义市播州区枫香镇民商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