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大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204民初341号
原告:江苏大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城中村6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53931010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书圣,泰州市姜堰区顾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告:***,男,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被告:泰州市北极光智能家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中嘉国际装饰城24幢外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346443394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大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北极光智能家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江苏大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大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大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40元,减半收取计4420元,由原告江苏大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宣桂根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顾娜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