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大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8民终31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泰州市姜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大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城中村6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书圣,泰州市姜堰区顾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泰州市姜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玮,江苏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泰州市姜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玮,江苏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先拓宏儒新材料(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金北街道刘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江苏大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先拓宏儒新材料(江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湖县人民法院(2019)苏0831民初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金湖县人民法院(2019)苏0831民初2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金湖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246元,上诉人江苏大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246元,分别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孙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