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泰州市顺利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江苏大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202民初1025号 原告:泰州市顺利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687175885M,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农业开发区***3号1幢102室。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锦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大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MA1Y78YQ96,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经济开发区美好家园3#楼103室。 负责人:***。 被告:江苏大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53931010K,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区罗塘街道城中村6组。 法定代表人:***。 原告泰州市顺利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被告江苏大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分公司、江苏大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已达成和解。原告泰州市顺利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泰州市顺利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该案件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减半收取为27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78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已缴纳32723元,剩余24943元由本院依法退还给原告)。 审 判 员  蒋 玲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