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开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申开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上海特种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1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申开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申开实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特种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上诉人上海申开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申开实业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3)奉民二(商)初字第2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海申开实业有限公司未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依法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且其向本院明确表示不再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据此,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申开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峥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童磊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
……
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由上诉的双方当事人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上诉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七日内仍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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