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开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特种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申开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申开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奉执字第5153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奉执字第515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特种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承耀,男。被执行人上海申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申开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潘园公路XXX号XXX号楼XXX室(上海泰和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上海特种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申开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申开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上海申开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剩余部分被执行人上海申开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能履行。经查上海申开实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线索提供法院,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奉民二(商)初字第24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审判员沈磊审判员***二O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审判长***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陆骏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