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2民终101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申开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22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泛太平洋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500号1楼102-B9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宝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申开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上海泛太平洋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1民初77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查明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1民初770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上海申开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911元,上诉人上海泛太平洋房地产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911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周**
审 判 员 王 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煜
书 记 员 倪 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