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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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782执717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致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4289号蜀***46幢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LX5X8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龙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卫西路2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551586503C。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安徽致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龙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782民初1365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致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上海龙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安徽致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及税费830634.08元及利息,违约金20万元,执行费12724.37元,诉讼费14076元,保全费5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上海龙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上海龙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上海龙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上海龙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上海龙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有存款,本院已裁定扣划173820.07元。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上海龙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目前,本案执行到位执行款173820.07元,扣除本案诉讼费14076元、执行费12724.37元、保全费5000元后余142019.7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鉴于被执行人上海龙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上海龙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安徽致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上海龙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782执717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金子丰
审判员***
审判员项**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