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北友实验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北友实验设备有限公司诉李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09)沪一中民一(民)初字第33号

申请人上海北友实验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毓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飞翔,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转委托代理人孙兴辉。
被申请人李**。
申请人上海北友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友公司)与被申请人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北友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松劳仲(2008)办字第2775号裁决书,事实和理由如下:
李**在职期间,严重违纪,北友公司因此给予李**两次记大过处分,并依据《员工手册》相关规定解除与李**劳动合同关系。仲裁裁决北友公司支付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属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李**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友公司在本案劳动仲裁中未充分举证证明其给予李**两次记大过处分的事实依据,仲裁据此认定北友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与李**的劳动合同关系违法,并裁定北友公司给付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是属正确。北友公司主张仲裁此项裁决内容适用法律错误,理由不成立。申请人北友公司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列举的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可裁定撤销情形,因此,申请人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上海北友实验设备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松劳仲(2008)办字第2775号裁决的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申请人上海北友实验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蒋克勤
  代理审判员 周  寅
  代理审判员 徐  焰
  书  记  员 方芳.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