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宏星装璜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省泉州宏星装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02民初5925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强,江苏开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义伟,江苏开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泉州宏星装璜有限公司,住所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中段煌星大厦506-507室。
法定代表人:余宏希。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福,福建仰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重阅,福建仰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泉州宏星装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992元,由***负担。
审判员  夏祥银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