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1民初2623号之一
原告:福建省泉州宏星装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宏希,系总经理。
被告:大连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赵永刚,系主席。
原告福建省泉州宏星装璜有限公司诉大连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中,福建省泉州宏星装璜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要求依法查封、冻结大连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人民币83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大连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83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廷山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郝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