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29943号
申请人:北京东方佳龙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坟4幢3号(平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科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省泉州宏星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中***大厦506-507室。
法定代表人:***。
北京东方佳龙建筑设备租赁站与福建省泉州宏星装璜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东方佳龙建筑设备租赁站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下福建省泉州宏星装璜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2204.6元。申请人北京东方佳龙建筑设备租赁站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东方佳龙建筑设备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泉州宏星装璜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82204.6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