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宏星装璜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省泉州宏星装璜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3民初11980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工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进,广东工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泉州宏星装璜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中***大厦506-507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泉州宏星装璜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8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姚 琳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