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宏星装璜有限公司

廊坊晨腾建材有限公司、福建省泉州宏星装璜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23民初2301号之二 原告:廊坊晨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裕丰东街南侧(西区一排10、11、12号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益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泉州宏星装璜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228号16层7号。 负责人:***,经理。 被告:***,男,198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告:福建省泉州宏星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中***大厦506-50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廊坊晨腾建材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泉州宏星装璜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福建省泉州宏星装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廊坊晨腾建材有 —2— 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廊坊晨腾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4元,减半收取计1,752元,保全费1,321元,共计3,073元,由原告廊坊晨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