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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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23民初2301号之二
原告:廊坊晨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裕丰东街南侧(西区一排10、11、12号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益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泉州宏星装璜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228号16层7号。
负责人:***,经理。
被告:***,男,198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告:福建省泉州宏星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中***大厦506-50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廊坊晨腾建材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泉州宏星装璜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福建省泉州宏星装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廊坊晨腾建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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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廊坊晨腾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4元,减半收取计1,752元,保全费1,321元,共计3,073元,由原告廊坊晨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