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宏星装璜有限公司

厦门广野模型设计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泉州宏星装璜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625民初1152号 原告:厦门广野模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工业小区30号厂房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699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福建省泉州宏星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中***大厦506-5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11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厦门广野模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泉州宏星装璜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厦门广野模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广野模型设计有限公司以被告福建省泉州宏星装璜有限公司已清偿案涉债务,双方已无争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广野模型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3.8元,减半收取计251.9元,由厦门广野模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俞 芬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