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福建省泉州宏星装璜有限公司,重庆首钜奥特莱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15004号之一
原告:***,男,1973年2月6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福建省泉州宏星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中***大厦506-5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115633559。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首钜奥特莱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拳街道福***1999号附3号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UAEFF4G。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泉州宏星装潢有限公司、重庆首钜奥特莱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60元、保全费17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欧 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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