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115民初5577号
原告:**柱,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瑶族,住所地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广东尚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74年4月29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
被告:福建省泉州宏星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法定代表人:余宏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融商(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德柱、何益文诉被告福建省泉州宏星装璜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以其打算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福建省泉州宏星装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德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19元,由原告石德柱、***负担。
审判员*南
二〇一七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