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鲁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鲁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筑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13民初13420号
原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孙绪明,总经理。
被告:上海筑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敏。
原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筑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2017年11月6日,原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陆昊罡
人民陪审员  唐 艳
人民陪审员  奚重政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陆 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