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鲁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鲁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长岛集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92388号之一
原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孙绪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雷,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保峰,上海正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东长岛集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家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耀利,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雨,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浦东长岛集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均由原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箐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刘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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