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430号
原告:上海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官山路2号8幢C区2084室(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欧阳红樱,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讼代理人:***,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崇明区富民支路58号A1-698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被告:***,男,1954年4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梁山县。
第三人:***,男,1968年4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
原告上海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第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本案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员 庞 芸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 凌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