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鲁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鲁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51民初3320号
原告:***,女,1979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鲁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鲁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