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源易道照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建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03执526号
申请执行人:中建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谷一街8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孙庆军。
被执行人:北京德源易道照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石槽镇人民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马丽娟。
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京仲裁字第061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建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据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执行。仲裁过程中,本院作出(2021)京03财保363号民事裁定,以(2021)京03执保697号协助执行通知采取以下保全措施:冻结被执行人北京德源易道照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交通银行北京望京支行,账号:xx)的金额14 116 832.66元,实际冻结0元,冻结日期自2021年10月28日起至2022年10月27日止。立案执行后,上述保全措施依法转为本案执行措施。
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相关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德源易道照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一千三百八十五万三千零五十一元四角九分。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德源易道照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欠付申请人的截至2021年12月15日的利息637 410.99元,以及以13 679 62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21年12月16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德源易道照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德源易道照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五、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德源易道照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才雪冬
审判员 胡新华
审判员 魏志斌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敖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