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0207执76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六郎镇。
委托代理人:刘朝斌,男,1971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被执行人:上海新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蒋辉平,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上海新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因此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柏东
审判员 张 川
审判员 周光保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夏 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