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至真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至真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0民初3759号
原告:***,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悦,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
被告:上海至真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分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负责人:唐上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十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被告上海至真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许颢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丁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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