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至真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姜志翔与上海至真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0民初4674号
原告:姜志翔,女,198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怡斐,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褚福乾,男,198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
被告:上海至真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殷高西路880号787室。
法定代表人:张园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军,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静安区常熟路8号。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玮,上海海德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旭昊,上海海德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姜志翔与被告褚福乾、上海至真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2021年3月19日,原告姜志翔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未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姜志翔撤诉处理。
审判员  戴诗亮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晓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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