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星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星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诸暨市精博自控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以法莲铜业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257号

原告上海星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百林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
被告诸暨市精博自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周雪永。
被告上海***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闵乾管道配件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投资人高长海。
委托代理人高世乾,男。
原告上海星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庐公司)与被告诸暨市精博自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博公司)、被告上海***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海闵乾管道配件经营部(下称闵乾经营部)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被告精博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本院作出驳回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该裁定生效后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5月20日,原告星庐公司申请对系争产品进行司法鉴定,本案中止审理。司法鉴定结束后,本案恢复审理,于2015年12月15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星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精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雪永,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闵乾经营部的委托代理人高世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星庐公司诉称,2014年7月3日,原告向被告闵乾经营部购买了比例积分电动二通阀(DN40)60个,并于2014年8月用于安装四川成都联合一百超市(下称一百超市)的中央空调。2014年10月29日,由于该产品爆裂,致使在空调安装后发生大面积漏水,原告不得已对一百超市及其商户进行了弥补。缺陷产品由被告精博公司生产并销售给***公司,***公司再销售给闵乾经营部。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精博公司向原告赔偿产品质量缺陷导致的损失1,115,172.50元;2、被告***公司、闵乾经营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被告精博公司、***公司、闵乾经营部承担诉讼费。
被告精博公司辩称,本案系争阀门不是其生产的,其生产的阀门是符合质量要求的。事故的原因并不是阀门造成的。原告称其遭受的损失无事实依据。
被告***公司辩称,系争阀门是被告精博公司生产的,其是从精博公司购买的,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应该由精博公司赔偿。
被告闵乾经营部辩称,系争阀门是其向被告***公司购买以后卖给原告的,阀门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对原告诉请没有异议。
原告星庐公司提供了以下证据:
1、录音光盘1份、录音文字摘录1份,证明系争产品系被告精博公司制造,且被告精博公司自认系争产品缺陷是由其材料和制作不规范造成的。
2、被告精博公司加盖公章的检测报告1份,证明被告精博公司生产产品在2012年完成质量检测,2014年并未进行检测。
3、产品责任险保单、发票各1份,证明被告精博公司认可系争产品存在缺陷,被告精博公司欲通过保险理赔来解决纠纷。
4、被告***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系争产品系由被告***公司向被告精博公司购买的,后又销售给被告闵乾经营部。
5、被告闵乾经营部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销售清单1份、原告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被告闵乾经营部在被告***公司处采购了系争产品后销售给原告。
6、会议纪要1份、确认单5份、付款凭证1份,证明事故发生后,原告积极与联合一百超市、绿地集团、物业管理部门等进行协商沟通,并赔偿236,902.50元。
7、协议1份、付款凭证2份,证明事故发生后,原告积极与联合一百超市、绿地集团、物业管理部门等进行协商沟通,并赔偿500,000元。
8、协议1组、银行转账凭证1组,证明原告与因事故受损商户协商调解,并赔偿378,270元的事实;
9、上海励杰置业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原告实际赔偿给商户1,115,172.50元。
被告精博公司对上述证据1、2、3、4、5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原告的证明目的有异议,不能证明被告2014年没有检测;对证据6的真实性有异议,并主张该证据反而可以证明损失不是阀门造成的,是空调爆管造成漏水事故的;对证据7、8的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9的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
被告***公司、被告闵乾经营部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精博公司未提供证据。
被告***公司提供了付款凭证2份,证明其从被告精博公司处购买了系争产品。
原告星庐公司、被告闵乾经营部对上述证据无异议;被告精博公司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
被告闵乾经营部提供了销货清单2份,证明其从被告***公司处购买了系争产品。
原告星庐公司、被告***公司对上述证据无异议;被告精博公司表示对上述证据不知情,无法发表质证意见。
诉讼中,本院根据原告星庐公司的申请,委托上海材料研究所对系争阀门作质量鉴定。2015年11月17日,该所出具《鉴定报告》(报告编号:2015-ZJ-001)。原告星庐公司、被告***公司、被告闵乾经营部对上述《鉴定报告》无异议,被告精博公司认为不能证明被鉴定的阀门系其生产。
经质证,并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事实如下:2014年6、7月间,原告星庐公司向被告闵乾经营部购买了DN40电动二通阀60个。该批电动二通阀由被告闵乾经营部向被告***公司购得,被告***公司向被告精博公司购得。
2014年10月29日,四川省成都市郫县缤纷城一层发生空调爆管漏水事件。庭审中,原告陈述:“爆裂事故发生在凌晨1点多,保安发现后,因为要通知安装人员,直到6点半才关闭了水阀。”
就上述漏水事件导致赔偿问题,2014年12月2日,原告星庐公司曾当面与被告精博公司进行过交涉。时任被告精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斯勇在交涉时说过:“我感觉我们这个毛病最大的毛病就是装配的时候拧过头了,因为你们所有的阀门都折下来嘛。”“现在先去保险公司赔一下好了。”“(保险公司)赔肯定是赔到我们这里,但是赔我们这里也是一样,我们也不要拿去,钱到时都打给你,反正我自己能贴再贴你们一点。”
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均验看了系争阀门,该阀门内有“JB”字样标识。
诉讼中,上海材料研究所对系争阀门进行了质量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报告编号:2015-ZJ-001),其中反映:1、电动二通阀质量鉴定,按照GB/T8464中5.11之规定,用肉眼观察检查断裂失效的电动二通阀,发现阀盖已经断裂,断裂部位内、外表面存在聚集黑色点状显示和白色腐蚀痕迹;经SEM形貌观察和金相分析,发现该区域存在疏松。GB/T8464-2008中4.11.1规定“阀门外表面不应有沙眼、裂纹、疏松、非金属夹杂等缺陷”,判断送检阀门的阀盖质量不符合GB/T8464-2008技术要求。2、电动二通阀断裂、失效原因分析,2.1电动二通阀阀体未见异常,阀盖已经断裂,断裂部位内、外表面肉眼观察到聚集黑色点状显示和白色腐蚀痕迹;经SEM形貌观察和金相分析,发现该区域存在疏松。2.2阀盖化学成分析分析结果显示其主要元素为,53.69%Cu,39.91%Zn,4.46%Pb,0.51%Fe,杂质总和为1.43%。;
2.3阀盖断口基本上和轴线垂直,未见明显塑性变形和机械损伤,呈脆性断口特征;断裂起源区域比较粗糙,颜色呈灰色,有异物覆盖,该区域尺寸占阀盖内孔周长的18%;经SEM形貌观察,断裂起源区域存在较多的疏松,其较大的疏松尺寸为0.45mm;经EDAX能谱分析,该区域断裂面上存在较多的富Pb相(含Pb量为93.8%~95.5%)。2.4剖面金相分析发现断裂起源区域的金相组织和远离源区的金相组织差异较大,断裂起源区域金相组织为β+α+Pb相+Fe相,远离断裂源区域金相组织为β+α+Pb相。断裂源区存在聚集状分布的较大的块状Pb相和较小的、密集分布的Fe相,断裂面上和靠近断裂源区的阀盖内孔表面存在疏松,断裂面上有连续分布的Pb相。2.5铅黄铜中若Wt%(Pb)超过3%后其强度、硬度及断后伸长率会下降。Pb分布对黄铜的性能影响较大。聚集状分布的较大的块状Pb相造成局部强度和塑性降低,表面的疏松还会形成局部应力集中,若阀门在水环境(弱电解质)中服役,由于游离Pb和Cu/Zn合金之间的电位不同,还会导致电化学腐蚀,加速阀盖断裂。鉴定结论为:1、送检阀门的表面质量不符合GB/T8464-2008技术要求;2、送检阀门的阀盖局部存在疏松和组织差异,存在聚集状分布的较大的块状Pb相,造成阀门局部承载能力和塑性降低,在预紧力和水压力的共同作用下发生了断裂。
本院认为,本案系一起产品责任纠纷,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有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危险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精博公司否认其为系争阀门的生产商,但诉讼前原告与该公司间的交涉情况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及被告***公司、被告闵乾经营部提供的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证实系争阀门由精博公司生产。三名被告承担产品责任须满足下列条件:1、系争阀门存在缺陷;2、缺陷由生产者或销售者造成;3、缺陷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经鉴定,系争阀门确实存在质量缺陷,且该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由于系争阀门断裂导致漏水,的确造成了损失,但损失的范围及与系争阀门质量缺陷间的因果关系需加以审查。现原告主张的损失为:1、由原告法定代表人**华支付给案外人李某的236,902.50元,其中涉及上海劢杰置业有限公司员工费用5,880元(秩序维护人员9人,人均工资200元/人,计1,800元;工程部4人,人均工资280元/人,计1,120元/人;客服部4人,人均工资260元,计1,040元;保洁部12人,人均工资160元/人,计1,920元)、成都联合一百超市人员工资及加班费29,239元、商场货柜损失费用36,780元、商品损失费用62,675.50元、装修损失费用102,328元(已修复部分62,328元,其中负一层由于一层漏水导致损失9,848元;一楼及负一楼损失54,828元;未修复部分79,738元,由原告负责修复)。2、由原告赔偿给成都联合一百超市的50万元,其中35万元于2014年12月5日支付给案外人张某某,付款摘要为“工程款”,15万元于2014年12月12日支付给案外人张某某,付款摘要为“往来”款。3、原告赔偿给受损商户的赔偿款378,27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漏水事件发生后,必要的抢险费用及装修损失及部分物品损失与漏水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原告主张的抢险人员工资35,119元、货柜损失36,780元、商品损失62,675.50元金额尚属合理;原告主张的装修损失102,328元,而明细中反映出的已修复部分仅为62,328元,其中还涉及因一楼漏水至负一楼导致的扩大损失,未修复部分损失无其他证据印证,因此对装修损失应剔除负一楼的损失,鉴于有一部分损失与一楼损失合并计算,故本院对装修损失酌定为26,240元。原告主张的其余损失缺乏相应证据予以印证,本院难以采信。上述抢险人员工资35,119元、货柜损失36,780元、商品损失62,675.50元、装修损失26,240元,合计160,814.50元。本院注意到庭审中,原告陈述:“爆裂事故发生在凌晨1点多,保安发现后,因为要通知安装人员,直到6点半才关闭了水阀”,因此,事故现场人员未及时关闭水阀并防止水势漫延导致了损害后果的扩大。鉴此,本院酌定被告精博公司就上述损害后果承担30%的赔偿责任,计48,244.35元。被告***公司、闵乾经营部作为销售者,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鉴定结论表明系争产品确实存在质量瑕疵,鉴定费用应当由被告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诸暨市精博自控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星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48,244.35元;
二、被告上海***铜业有限公司、上海闵乾管道配件经营部对上述应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418.28元,由原告上海星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121.28元,被告诸暨市精博自控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铜业有限公司、上海闵乾管道配件经营部负担297元;鉴定费58,000元由被告诸暨市精博自控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铜业有限公司、上海闵乾管道配件经营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相关案号:(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640号查看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