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星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诸暨市精博自控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星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6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诸暨市精博自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星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上海以法莲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上海闵乾管道配件经营部。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诸暨市精博自控科技有限公司因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2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为本案第一被告,应由其注册地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原审被告上海以法莲铜业有限公司、上海闵乾管道配件经营部的住所地均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励朝阳
审判员俞敏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