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9财保18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镇同兴村摇钱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673350785F。
法定代表人:童安迪。
被申请人:重庆北部双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山路72号附2-1号新城丽都1幢2-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22100436A。
法定代表人:罗明仁。
申请人重庆**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北部双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股票股权确认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重庆北部双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200万股股票。本院作出(2019)渝0109执保74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重庆北部双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股票。现重庆**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实业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重庆**实业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龚方海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向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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