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6民初1869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
被告:重庆北部双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山路72号附2-1号新城丽都1幢2-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22100436A。
法定代表人:罗明仁,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北部双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重庆北部双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付清货款为由,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5.0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夏勇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雪
书 记 员 叶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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