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图广盛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北部双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鲁能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3民初4111号
原告:重庆图广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余松一支路5号龙湖紫都城3-1幢14-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65669485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君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北部双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山路72号附2-1号新城丽都1幢2-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22100436A。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鲁能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渝鲁大道7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6301C。
法定代表人:周现坤。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4296D。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图广盛科技有限公司建诉被告重庆北部双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鲁能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原告重庆图广盛科技有限公司建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图广盛科技有限公司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图广盛科技有限公司建负担。
审 判 员 刘 晶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吴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