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6民初2019号
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启福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涪陵区大顺镇双兴村5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33157026X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在强,重庆市涪陵区新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北部双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山路72号附2-1号新城丽都1幢2-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22100436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启福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北部双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30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启福装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交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启福装饰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郉二超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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