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3民初8817号
原告:重庆祥立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1239号6幢15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60MY05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北部双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山路72号附2-1号新城丽都1幢2-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22100436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祥立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北部双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于2023年4月17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祥立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余 兰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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