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8民终5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江苏法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市建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振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跃华,江苏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志明,江苏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经济开发区。
原审被告:郑永梅,女,197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跃华,江苏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志明,江苏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淮安市建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郑永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17)苏0803民初18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江东新
审判员 王 健
审判员 张兆宇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葛凤凤